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824司惩188号之一被拘留人季建邢,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因季建邢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6)稷民化初字第2015-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晋0824司惩18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季建邢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季建邢承认并改正错误,并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季建邢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