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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司惩188号之一

稷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互助会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与季建邢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824司惩188号之一被拘留人季建邢,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因季建邢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6)稷民化初字第2015-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晋0824司惩18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季建邢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季建邢承认并改正错误,并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季建邢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