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434号
原告:吴月琴。
被告:占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琴诉被告占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琴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月琴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月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