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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434号

吴月琴与占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月琴,占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434号

原告:吴月琴。

被告:占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琴诉被告占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琴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月琴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月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