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237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闫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