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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0-2号

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美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0-2号

原告: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路段昌发酒店2层。组织机构代码:79938246-7。

法定代表人:卢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衬娣,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美欣,女,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理人:杨淑仪,系被告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美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以因客观原因,本案目前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美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振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