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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55号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锦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锦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85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杜毅,该社职员。

被告:江锦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锦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鑑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