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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财保31号

臧俊兴与周伟、赵相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俊兴,周伟,赵相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31号

申请人:臧俊兴,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

申请人:周伟,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系肇事车辆黑C×××××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被

申请人:赵相申,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县。系肇事车辆黑C×××××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申请人臧俊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伟驾驶的黑C×××××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臧俊兴以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臧俊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伟驾驶的赵相申名下的黑C×××××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武邑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期限至2016年9月16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臧俊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海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