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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127号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127号

原告:景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李某某的帐号为6222626120000127138的银行卡进行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在交通银行榆林榆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2626120000127138的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52000元为限,只入不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