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127号
原告:景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李某某的帐号为6222626120000127138的银行卡进行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在交通银行榆林榆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22626120000127138的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52000元为限,只入不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