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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010号

乔魁忠与济南三泰宏业制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魁忠,济南三泰宏业制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10号原告乔魁忠,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三泰宏业制胶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组织机构代码:74020584-5.法定代表人郭名钦,职务,经理。

原告乔魁忠与被告济南三泰宏业制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三泰宏业制胶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魁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李明洁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丕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