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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保429号

彭义萍与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义萍,江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429号

申请人:彭义萍,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郁松,湖南郁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朝辉,女,汉族,系申请人彭义萍的妻子。

被

申请人:江志荣,女,汉族,系死者冷新明的前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义萍诉被告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义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志荣名下位于岳阳市XXXXXXXXXXXXX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的产权,并且用原告彭义萍自有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花板桥会第3栋第7层706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6.05㎡,房屋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义萍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其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结合本案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以查封、冻结被告岳阳市XXXXXXXXXXXXX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的产权为宜,原告彭义萍自有的住房作为财产担保财产也应被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志荣岳阳市XXXXXXXXXXXXX一套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彭义萍自有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XXXXXXXXXXX(建筑面积96.05㎡,房屋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桦

审 判 员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