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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13号

宋孝彬与黄美容、黄孝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孝彬,黄美容,黄孝法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宋孝彬,女,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美容,女,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孝法,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宋孝彬与黄美容、黄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黄常凯

人民陪审员  王和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雪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