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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890号

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90号原告邴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邴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果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