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890号原告邴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邴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果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