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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303号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令信用社与张杰、王效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令信用社,张杰,王效让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祁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令信用社。

负责人:李国杰,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王效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杰、王效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王效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杰、王效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