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张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经营者:张云。
被执行人:成都西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包剑伟。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张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成都西蒙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张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标的为41447.1元。因被执行人成都西蒙钢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张云建材经营部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晓强
审判员 刘冬琼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