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沛华,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陈和,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姚宇英,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郑沛华与陈和、姚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
一、陈和、姚宇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沛华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本金7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18日是起、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陈和、姚宇英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0万元,应在应支付给郑沛华的利息中扣减);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4元由陈和、姚宇英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和、姚宇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陈和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富豪花园号楼座房(权证号码:16××46)。经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1145255.00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陈和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富豪花园号楼座房(权证号码:16××46)。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