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石化大道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石荣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南沙坡学府首座*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1-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