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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559号

16民初1559邮储银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金将虎,姜爱今,潘忠利,段艳玲,崔连君,李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5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金将虎,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姜爱今,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潘忠利,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段艳玲,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崔连君,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晓梅,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金将虎、姜爱今、潘忠利、段艳玲、崔连君、李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讼费577.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坤(此件共2页,共印6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