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6)陕0823执他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刚某被执行人雷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碑民初字第0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雷某于2014年10月1日前将贷款逾期本金12087.5元,逾期利息52109.5元,罚金1664.5元,合计65861.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讼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被执行人雷某负担。执行费8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他4号执行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先南
审判员 王兴旺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