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85号
申请人:李晖,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宋书军,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宋琳琳,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办公楼西二楼。
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申请人李晖、李某与被申请人宋书军、宋琳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书军、宋琳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书军、宋琳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