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38号
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童绪华。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与童绪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童绪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54020元或将被申请人童绪华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张华自愿用其所有的奥迪牌小桥车(鄂E×××××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童绪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40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童绪华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张华提供担保的奥迪牌小桥车(鄂E×××××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