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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238号

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与童绪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童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38号

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童绪华。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与童绪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童绪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54020元或将被申请人童绪华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张华自愿用其所有的奥迪牌小桥车(鄂E×××××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信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童绪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40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童绪华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张华提供担保的奥迪牌小桥车(鄂E×××××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