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0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兴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边雄伟。再审申请人刘文、刘兴平因与被申请人边雄伟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刘兴平申请再审称,伤残等级鉴定中参照标准有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判决由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案件实际。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人在原审中未就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依据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再审申请中陈述计算标准有误的情形不存在;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因被申请人在火灾中受伤,其本身并无过错,二审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刘兴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利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