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4609号
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原新世纪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刘占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居民。
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业公司)与被告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被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29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新安物业公司系赣榆县飞尔世纪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房面积105.54平方米,每平方每月0.35元物业费,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共53个月欠物业费1957.7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赣榆区物价局批准,物业费调整为每月每平方0.45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7个月物业费应交332.4元,合计欠物业费2290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拒绝交纳。
被告张丽辩称,欠物业费属实,但我不同意交纳。2009年的时候,我家房子漏雨,找物业,物业去我家看了,顶上晒台栏杆大面积生锈,物业看完了之后,物业同意修理,但是要等到维修基金下来之后再修理,我问大概什么时候能下来,物业说不知道。物业说我可以先修理,然后拿发票去报销,但是修理费一直没有被报销。物业将小区公用空间卖停车位收费,物业无权卖。公摊水电费,楼梯道的公用电表三年才用300多度电,但是物业实际每户每年收80元,属于超收。门禁栏杆那地方一个人都没有,影响了业主的出入和正常的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物业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原告收取物业费,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备案,具有合法依据。被告主张原告卖车位、超收水电费、门禁栏杆处无人看管,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房屋漏雨、顶上晒台栏杆大面积生锈,属于建筑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被告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法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2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张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飞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