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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723号

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伟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723号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长军。委托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伟光,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伟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敏

人民陪审员  尹静

人民陪审员  吴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