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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355号

任文兰申请黄中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文兰,黄中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355号申请人任文兰,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中才,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任文兰为与被申请人黄中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黄中才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中才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