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李某2,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2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某1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赵 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