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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117号

李某1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李某2,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2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某1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赵 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