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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98号

墨市润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为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墨市润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为坤,李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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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98号申请人即墨市润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黄河三路502号。代码证:09509772-1.法定代表人吕仁红,经理。担保人刘志钢,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孙为坤,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春艳,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即墨市润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孙为坤、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为坤银行存款10万元,担保人刘志钢以其所有的鲁B×××××号捷豹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为坤银行存款1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志钢以其所有的鲁B×××××号捷豹车一辆(鲁B×××××)。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明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