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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执字第00358号

申请执行人连龙平与被执行人郭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龙平,郭壮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连龙平,男,山西省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夏家营镇夏家营村。被执行人郭壮生,男,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交城县兴玉嘉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交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7万元借款和诉讼费207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后,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申请执行人与本院多次查找,均无音讯。又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