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连龙平,男,山西省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夏家营镇夏家营村。被执行人郭壮生,男,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交城县兴玉嘉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交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7万元借款和诉讼费207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后,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申请执行人与本院多次查找,均无音讯。又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