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344号原告黄兆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7X。被告尤联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陈钜锋。委托代理人杨智壕、董嘉杰。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尤联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兆烨的诉讼请求:1.尤联辉赔偿车辆损失10170元,评估费659元,合计10829元;2.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尤联辉驾驶粤X×××××号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案外人吴品聪驾驶粤X×××××号车(该车车主系黄兆烨)行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尤联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兆烨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粤X×××××号车经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认定该车损失为10170元。黄兆烨并为此花费维修费10170元、评估费659元。另查明,粤X×××××号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粤X×××××号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黄兆烨的损失(经核定,为维修费10170元、评估费659元,合计10829元,属于财产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829元,合计10829元。保险公司辩称车辆维修费应按其核定的5200元计算。经查,黄兆烨主张的维修费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评估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本院对保险公司自行核定的维修费金额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又抗辩评估费不应由其负担。经查该费用属于黄兆烨为确定自身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花费,应由保险公司理赔。黄兆烨主张超出本院确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兆烨支付各项赔偿款合共108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6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全部受理费已由原告黄兆烨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黄兆烨,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