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964号
原告:董桦,
委托代理人:朱嘉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申龙(曾用名厉龙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桦与被告厉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