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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964号

董桦与厉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桦,厉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964号

原告:董桦,

委托代理人:朱嘉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申龙(曾用名厉龙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桦与被告厉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