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告张宝山,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淑梅(张宝山配偶),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庆华(张勇配偶),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龙,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淑芝(李龙配偶),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国玲,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宝山、王淑梅、张勇、李庆华、李龙、任淑芝、王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