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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487号

曲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487号

原告:曲某,农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晓。

被告:冷某,农村居民。

原告曲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志晓,被告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冷雪,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冷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营因家务琐事争吵,被告酗酒成性,经常在酗酒后对原告拳打脚踢,经常致原告浑身青紫。被告还生性多疑,在原告外出打工归来时,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半夜酗酒后,不顾原告劳累,拖起原告进行体罚、打骂。2016年6月2日原告又一次被打骂后离家出走至今未敢回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冷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恋爱两年多才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双方自结婚至2015年8月30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2015年8月30日以后原告开始有外遇,原告以打工为由晚上不回家,对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希望双方能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冷雪,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冷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自2015年8月30日以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7月1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勤勉尽责,共同维系圆满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育有两个女儿,家庭和睦美满;虽然双方有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和关爱,充分考虑子女因素、家庭责任,促使夫妻关系和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曲某与被告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