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蓉,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喆彦、倪博,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忠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林忠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金平区,并不在龙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丽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依法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平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铿
审 判 员 辜昭宏
审 判 员 林思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丽琳
书 记 员 黄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