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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辖终86号

林忠与郑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忠,郑丽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蓉,女,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喆彦、倪博,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忠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林忠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金平区,并不在龙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丽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依法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平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铿

审 判 员  辜昭宏

审 判 员  林思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丽琳

书 记 员  黄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