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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广丰县永丰街道月兔广场边、周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广丰县永丰街道月兔广场边,周小平,周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广丰县永丰街道月兔广场边。法定代表人方卫国。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小英,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申请周小平、周小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小平、周小英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案款272471.0元,承担执行费3987.06元。本院已执行272471.0元,尚有27247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小平;周小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执字第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红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