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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8938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芸,沈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48938号

原告:金芸,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柳杉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良,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柳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金芸诉被告沈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峰、被告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学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某。婚后因夫妻两人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趋淡漠。被告长期对原告冷漠,对原告和儿子漠不关心。作为父亲,被告的责任感不强。双方性格内向,平时几乎没有沟通。双方在许多方面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经常发生争吵。

原告与被告家人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柳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柳杉路房屋),因原告与被告一家意见不同,导致矛盾加剧。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性。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张杨路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现登记在原、被告及被告母亲赵佩新三人名下柳杉路房屋,其中原告的产权份额为二分之一,被告的产权份额为六分之一,原、被告名下的产权份额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告认为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沈良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所述情况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亦良好,少有争吵。去年被告父亲过世,被告母亲更改了柳杉路房屋权利人及份额,原告希望取得更多房屋产权份额未果,故对此不满。被告为了平息家庭矛盾,已增加原告名下的产权份额,并将张杨路房屋的产权自被告名下变更为原告名下。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学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30日生育一子沈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来,因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有的房屋权利份额登记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原、被告曾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离婚协议书,但未至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张杨路房屋登记在原告金芸名下,柳杉路房屋产权登记于赵佩新(三分之一产权)、沈良(六分之一产权)、金芸(二分之一产权)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初感情尚好。现双方感情趋冷为沟通不够导致,对此双方均有责任。

被告应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庭责任,主动与被告沟通。原告作为妻子则应关心原告,对于相互之间的隔阂不应回避,而应积极应对,遇事应宽容大度。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及孩子,努力维持家庭完整。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加强夫妻沟通,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请求离婚,依据尚不足,故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如下:原告金芸要求与被告沈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鼎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励希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