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被执行人马占良、马玉梅马占法杨俊玲李俊林马存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占良等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