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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265号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265号申请保全人(原告):湖北国垠天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荆州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赵述梅。

委托代理人:崔荆东,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保全人(被告):许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湖北国垠天府种业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湖北国垠天府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许华的财产车牌号为鄂H小型轿车和银行存款在5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贺飞(男,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FV3B28R6G3004853)提供担保,闵鸿斌(男,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鄂D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3GYFN9F52ES64860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湖北国垠天府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许华的财产车牌号为鄂H小型轿车和银行存款在5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查封(或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许华的财产车牌号为鄂H小型轿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或冻结、扣押)银行存款520000元以内的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贺飞(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D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FV3B28R6G3004853),闵鸿斌(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D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3GYFN9F52ES648602)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