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崔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崔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铁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