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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崔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x,崔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崔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崔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玄立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铁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