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玲,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敖长江,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玉清(王小青),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韩秀玲与被执行人敖长江、王玉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敖长江、王玉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秀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敖长江、王玉清给付执行标的款99600.00元,诉讼费11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敖长江、王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本院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有义务协助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子厚
审判员 包金锁
审判员 海 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