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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8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贵臣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贵臣,张淑芬,任铁力,高洪波,孙树华,邹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贵臣,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淑芬(李贵臣配偶),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铁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洪波(任铁力配偶),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树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春艳(孙树华配偶),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臣、张淑芬、任铁力、高洪波、孙树华、邹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8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