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宪珠。
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光进。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长浩,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新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成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长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宪忠。
上诉人宋宪珠因与被上诉人郭光进、贾新春、苏成振、贾长举、李宪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程中,上诉人宋宪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宪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