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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871号

宋宪珠与郭光进、贾新春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宪珠,郭光进,贾新春,苏成振,贾长举,李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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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宪珠。

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光进。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长浩,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新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成振。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长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宪忠。

上诉人宋宪珠因与被上诉人郭光进、贾新春、苏成振、贾长举、李宪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程中,上诉人宋宪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宪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