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1504号

王振芝、曹旭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芝,曹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芝被执行人曹旭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016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旭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旭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曹旭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4的存款人民币20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