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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621号

李献德申请赵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献德,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李献德被执行人赵亮申请执行人李献德与被执行人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献德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亮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989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书记员 : 张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