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186号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志远,汉族,1994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风。被告兰州鑫源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公司代表人。本院在审理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鑫源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谭学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