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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309号

丛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丛某某,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09号

原告:丛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苗某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苗梓墨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证据。原告虽提供了原、被告的结婚证,但该证已经作废,导致本院无法判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方伟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忠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