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督6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鸳鸯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治贵,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夏卫群。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3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6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夏卫群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喻 静���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奚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