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民初2958号原告姜某。被告韩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姜田雨,现在大学就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多次购买保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自2016年7月15日原告起诉离婚时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负担姜田雨的抚养费。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只是夫妻间正常的偶尔争吵,不伤及夫妻感情,原被告也未因感情问题分居。被告因原告及儿子曾接连伤及肢体,家庭承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为避免以后可能的意外给家庭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被告购买了意外伤害等数个保险。
被告同意以后不会擅自购买其他保险,辩称对原告平时关心呵护有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姜田雨,现在大学就读。原告因被告多次购买保险且累计数额较大,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及夫妻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6年7月15日开始分居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并负担婚生子姜田雨的抚养费。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分居等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位于乳山市冯家镇吕格庄村农房一栋,婚后对该房子更换了铝合金门窗并进行修整。婚后财产有两层门市房、两辆面包车、海尔冰箱一台、海尔冰柜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隆兴125摩托车一辆、隆兴110摩托车一辆、在文登一店铺电暖设备等。共同债务欠孙明坤10000元、欠王素法10000元、欠乳山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2000元、欠被告母亲27000元、欠原告母亲5000元、欠中国人寿乳山公司保单借款30000元。欠乳山农行8000元、欠中信银行15000元、欠刘红霞6000元。共同债权欠冯淑兰5100元。被告另主张欠徐娜5000元,原告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本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理由及基于的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淋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