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被执行人伍亚伟,男。被执行人周曼科,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押金15000元,逾期履行利息385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55元,以上共计158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伍亚伟、周曼科的银行账户存款1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