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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265号

杨波诉伍亚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波,伍亚伟,周曼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被执行人伍亚伟,男。被执行人周曼科,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押金15000元,逾期履行利息385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55元,以上共计158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伍亚伟、周曼科的银行账户存款1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