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429号
原告:金雨淑,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雨淑诉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雨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金雨淑负担。
审判员 俞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