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5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林长文,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传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长文与被执行人林传山民间借贷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75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传山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长文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止,暂计约1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18号水晶城3号楼2501室已经被本院(2016)闽0524执1972号案件依法查封冻结,待其进行拍卖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长文发现被执行人林传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