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徐东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蓝柏林,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徐东锐与被执行人蓝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蓝柏林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徐东锐借款本金150000元,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16年2月27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15%年利率标准,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逾期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徐东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未还款部分的本金及利息,并由蓝柏林承担案件诉讼费337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158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蓝柏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1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