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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312号

梁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伍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12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宝坤,绍兴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倪岚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18日在上海闵行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梁某某提供的被告伍某某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向伍某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之后本院告知梁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伍某某确切送达地址,或伍某某下落不明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如期未提供将依法处理,但梁某某如期仍不能提供伍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  倪岚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 旭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